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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
(四)建立完整、准确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管理档案,严格管理,定期开展项目实地督导、检查和调研。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省级妇联按照基金会项目通知要求,根据辖区内相关村或社区的收入水平、留守儿童数量、学习生活需求情况等,筛选项目拟实施村或社区,并登录基金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基金会对省级妇联申报的村或社区情况进行初审,报全国妇联核准,确定项目实施的村或社区名单。全国妇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全国妇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的物资配置、服务清单,并向省级妇联转送清单。项目实施村或社区负责同志根据清单接收物资、服务,确认无误后向基金会提交加盖村或社区公章的物资、服务接收函。
第十一条 省级妇联每年1月底前向基金会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报告和相关材料。项目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开放及运行情况,主题活动和专业服务内容、方式、效果,受益儿童及家长数量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照片、活动照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执行完毕后,基金会、省级妇联、项目实施村或社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全国妇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将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适时组织第三方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检查,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效果,掌握项目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评价报告。全国妇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全国妇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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