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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资〔2022〕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分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筹协同。进一步强化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衔接协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增强创新链整体效能,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突出绩效导向。进一步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各相关单位不以承担科研项目和经费多少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的标准,推动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解决实际问题。
  ——营造良好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合理界定联合审查范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潜心科研、拼搏创新的良好学术生态。
  二、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统筹,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申报,确保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
  ——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
  三、具体规定
  科研人员和项目管理机构在申请或受理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1. 项目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对项目(课题)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联合审查,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执行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
  为更好加强统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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