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八、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十、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十二、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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