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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22〕161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广电总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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