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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10)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各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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