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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3)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机构合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或合拍影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播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和发射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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