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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4)
第二十二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经营服务收入。
(三)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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