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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5)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应当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中,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其他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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