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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6)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四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四十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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