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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6)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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