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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2)
第九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文物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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