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3)
第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
(三)讲解导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
(十)版权授权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收入。
(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