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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4)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第二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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