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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5)
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文物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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