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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6)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文物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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