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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8)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六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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