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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9)
第七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文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下列文物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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