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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疑难复杂 内外协作

【要旨】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院领导组建办案组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办理,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加听证,以上门听证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诉人的诉求,回应公众的质疑,同步开展帮扶济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对抗、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时许,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兴不立字〔2022〕0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进行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坠落所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考虑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相分离,横跨“两市两县(区)”(南宁市兴宁区、河池市都安县),存在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的亲友、村委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将听证会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增加释法说理工作合力。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都没有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死者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进行回应说明,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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