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2)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凶杀的动机等因素;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据以上听证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最后,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诚挚的心理抚慰,表示会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卢某生、参加听证的村干部均表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疑问已消除,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不再就该案向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信访申诉,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存在困难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围绕申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认真审查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一同参与听证,将“法、理、情”有机结合,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诉化解矛盾合力。同时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