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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5)

【典型意义】

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封群众来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对于“三跨三分离”案件,案发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上下协同、密切配合,属地检察机关主动配合,一体联动,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属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践行,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小案精办 衔接机制

【要旨】

对一些久诉不息、确需解开“心结”,且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申诉人,检察机关应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室“搬”到申诉人所在地,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提升听证质效,全力推动“案结事了、事心双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

【基本案情】

申诉人熊某某,女,78岁,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刘某某擅自将村边52棵杨树砍伐卖掉,获利4000余元,熊某某认为涉案树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后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间又多次到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副检察长包案办理,承办人全面审查原案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核实相关证据,并多次到申诉人所在镇、村进行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涉案树木年代久远,林权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因熊某某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加之较为执着,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做工作,熊某某均拒绝接受。

听证准备。考虑熊某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边无人照顾,案件又事发邻里之间,且已经造成较深积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之间“背对背”做工作较难化解,决定采取上门听证方式,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当面释法说理。经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多名属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8日,听证会在申诉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会议室举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办案检察官、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诉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原案双方均有证人证明涉案树木归其所有,且都无书证佐证,涉案地点所采伐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同样也不能认定涉嫌盗窃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涉案地块为其家承包地树木理应归她等问题,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逐一做了回应。听证员与申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指出根据林业局证明涉案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且出材蓄积为4.5立方米,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听证会中,所在村干部介绍了申诉人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主持人站在维护邻里和谐角度,进行了必要的法治宣讲。申诉人当场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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