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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易扬锋、连志仁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偷越国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易扬锋、连志仁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炎兴、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易肖锋等人是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易扬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连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等判处被告人林炎兴等主犯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境,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对该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连志仁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其余骨干成员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接单后,通过制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6亿余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欢、王亚菲等19人先后加入该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罗欢任后台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亚菲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罗欢等人涉案诈骗金额1.7亿余元。被告人郑坦星、郑文2人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罗欢等人实施诈骗,仍长期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欢等人使用,并对罗欢等人诈骗钱款进行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欢等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菲、郑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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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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