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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5)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隆玖柒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准确适用这一规定,对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双从淘宝上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多卡宝”设备,并通过其亲朋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后薛双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租用“多卡宝”设备,并约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双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等地架设“多卡宝”设备供他人拨打网络电话,非法获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双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起,诈骗财物共计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薛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薛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薛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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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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