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
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会商,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各自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双方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并配合开展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移送单位。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三)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协调推动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统筹流域内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河湖安全保护格局。要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好河湖长制平台,建立协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水利和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推进河湖安全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双方要建立执法资源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和业务优化协同渠道,积极对接执法设备和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共享利用。
(二)强化培训交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将联合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典型案件剖析、支部联学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河湖安全保护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培训,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办案能力。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或通过省市县多层次联合集中培训、互相派员培训等方式,强化实践锻炼和专业化建设,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各方需求,适时扩大挂职交流的范围。
(三)强化要素保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加大对水利(河湖)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充实重点区域、敏感水域的执法力量,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河湖保护执法,保障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机制运转有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推动基层党委和政府督促水域责任单位加强涉水警情、案情多发频发水域的防护设施建设,在水域周边设置安全隔离带、防护栏、警示牌等,布建满足安全防护需要的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最大限度消除监管、防护“盲区”,有效预警、防范、处置涉水案件、事故。
(四)强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推动在大中型水利工程、涉水违法犯罪高发频发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专门执法基地,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培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做好基地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人员津贴等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选配执法人员及师资培训力量派驻、装备配备教学使用等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做好河湖安全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渠道和深入基层走访座谈、张贴布告等方式,大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重要意义、法规政策、执法工作成效与典型案例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公众号等方式,畅通群众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者协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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