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3)
(一)加强日常停放、调度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停放,及时平衡区域潮汐时段车辆供给;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清理未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
(三)为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并提示驾驶人佩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
(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拨打或者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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