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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7)

(六)算力设施一体化。

1.完善算力管理体系。

开展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强化全国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国家、省、市级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提供、集约使用,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2.建设国家主备节点。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算力设施,强化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底座”支撑,提供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等基础功能,承载数据目录、治理、共享等系统运转,按需汇聚、整合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构建电子证照等数据库,保障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整合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双容灾备份中心,面向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实现本地“双活”、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

3.提升算力支撑能力。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推动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提高使用低碳、零碳能源比例,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

(七)标准规范一体化。

1.加快编制国家标准。

重点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方面推进国家标准编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政务数据标准规范;编制政务数据平台建设指南、技术对接规范、基础库主题库建设指引、运行维护指南、安全防护基本要求等平台技术标准;按照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回流等不同业务模式,编制数据服务管理、技术、运营等制度规范;编制政务云建设管理规范、政务云监测指南等规范。

2.协同开展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国家标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主管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行业特色,积极开展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基础、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有效补充,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

3.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

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平台,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支撑作用。

(八)安全保障一体化。

1.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人、数据、场景”关联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政务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内部数据安全检测与外部评估认证,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

2.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

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保护,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挖掘感知各类威胁事件,实现高危操作及时阻断,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优化安全技术应用模式,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

3.强化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使用申请合规性审查和白名单控制,优化态势感知规则和全流程记录手段,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加强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的领导责任制,统筹推进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行业做好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地区要加强政务数据管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确保数据依法依规共享和高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项目与经费,加大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不断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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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国务院(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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