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8)

(二)推进数据运营。

按照“管运适度分离”原则,加大政务数据运营力量投入。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建立专业数据人才队伍,提升其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补齐运营主体缺位、专业能力不足短板,创新政务数据开发运营模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开展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运营规则,明确数据运营非歧视、非垄断原则,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强化授权场景、授权范围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督促各地区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大数据工作监督评估办法,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相关经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各地区各部门如有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滥用、篡改、毁损、泄露数据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制度创新,完善数据要素法治环境,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规范数据权属、数据定价、交易规则,建立权责清晰的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交易,加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产权保护。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在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试点,推进重点领域政务数据深度应用。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数据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构建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存证、隐私计算等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挖掘分析、智能计算、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核心技术攻关。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国务院(2025-5-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