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二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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