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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
(五)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是指资助优秀人才赴国际组织实习、资助国际组织后备人才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六)政府互换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政府教育交流协议,资助人员赴对方国家学习的互换项目。
(七)中外合作项目,主要是指根据中方与外方为落实国家领导人出访成果及中外人文交流机制有关举措而签署的合作项目或根据教育部委托留学基金委与外方高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资助相关人员赴国外学习的项目。
(八)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主要是指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的项目;
(九)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公派出国留学经费支出范围、资助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物价水平、汇率情况和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对于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留学人员获得的奖学金或艰苦地区补贴不得超过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标准。
对于政府互换项目,对方提供的奖学金资助标准高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奖学金全部归留学人员;低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由国家提供部分补贴。
对于中外合作项目,若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除上述规定外,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标准由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编制出国留学经费决算,纳入单位决算,报送教育部汇总审核,并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教育部负责审核汇总出国留学经费情况,纳入教育部年度部门决算,按要求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出国留学经费绩效管理,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留学基金委、留服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违约,退回或追缴的中央财政拨款及产生的利息,纳入出国留学经费管理,交回零余额账户,作冲减当年预算支出处理。
对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取得的与出国留学相关的捐赠收入、合作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由教育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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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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