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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2)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六)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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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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