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3)
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派出机构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做好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纠纷调解作用,并与辖区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以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以本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辖区内行政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做好涉及本单位工作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在辖区以及由辖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管辖的行政诉讼、证券期货民事赔偿、证券期货犯罪等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行政、民事、刑事典型案件。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地方金融改革、反洗钱监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助机制,依法处理涉及辖区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协助执法事项。
派出机构负责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除前两款规定的职责外,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证券期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第四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辖区新闻媒体管理部门的日常监测和协作监管机制,通报证券期货类节目和产品广告有关情况,配合做好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查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监测本派出机构和辖区市场相关的舆情信息,并视情况开展后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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