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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4)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邮政企业代理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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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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