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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24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第三条 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第四条 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利益信息材料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二章 普通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七条 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等待期、犹豫期等。

(二)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补偿、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2.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三)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分红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八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突出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提示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交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型保险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不得高于产品评估利率。

2.保险公司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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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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