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2)
4.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5.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红利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各产品红利实现率计算方法:
(一)现金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现金红利金额;
(二)增额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红利保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红利保额;
(三)终了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终了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终了红利金额。
保险公司在计算各产品红利实现率时,以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为利益演示基础。
若同一产品对应不同账户,应当分别披露该产品不同账户下的红利实现率。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和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红利实现率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十一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说明;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3.提供持续奖金的,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和金额。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型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时,应当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型保险产品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型保险产品各次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型保险产品开办以来各次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十四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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