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3)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万能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收益多少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7.投资账户相互转换情况。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应当注明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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