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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四、关于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认定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认定的问题

  经查,本案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减少的实际价值,亦包括污染场地回填等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依据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合实际处置情况,认定被告人左勇、徐鹤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如下:1.财产损害费用3400元:即清理过程中造成农户的小麦、油菜、蚕豆、蔬菜损失共计3400元。2.应急处置费用:156489元。应急处置费用包括:(1)应急监测费用7200元;(2)清理费用20137元;(3)处置费用129152元。3.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000元。坑塘经过应急清理后已基本消除污染,但需要进行回填恢复,填土费用1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77889元。即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应当认定为177889元,但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1000000元,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节。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上述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同时还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及评估费用、应急方案编制费用共计400000元。综上,被告人左勇、徐鹤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577889元。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孙在桐、蒋莹莹、王玉林、张春艳、翟顺昌、陈志艺、薛琴)



  指导性案例20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

  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点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发生的费用,侵权人申请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

  基本案情

  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15年4月10日,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盐酸,由鹏展公司承担运费。前述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鹏展公司将废盐酸运回进行处置的费用。2015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将废盐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鹏展公司非法排放废盐酸累计至少达717.14吨,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评估,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454260元,同时还产生事务性费用25100元及鉴定费5000元。本次污染事件发生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投入资金开展酸雾收集、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水平有所提升。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应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鹏展公司、瑜煌公司、顺泰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64843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渝0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鹏展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9360元、技术咨询费5000元,合计64843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指定的司法生态修复费专款账户。二、被告瑜煌公司和被告顺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鹏展公司的赔偿款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被告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请和对其技改费用予以抵扣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对鹏展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809920元及技术咨询费25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80992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619840元。技术咨询费在执行到位后十日内支付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定的账户。四、如果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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