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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6号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3年1月5日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第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外债规模和用途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 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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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8-5-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9-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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