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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5)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审核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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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8-5-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9-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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