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5)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审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审核登记机关征求意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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