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3)
(三)跟踪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试点工作开展基线调查、年度考核和总结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为出发点,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试点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落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形成政策合力。省级和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资源的统筹,科学规划网格,有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指导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完善内部管理架构,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功能定位,着力构建分级诊疗格局,推动医防协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积极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深入发掘和宣传典型经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政策的培训指导,定期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附件:
1.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评判标准
2.试点城市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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