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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3)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驻地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同级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 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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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 司法部(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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