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十四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或者收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信息通报等方式,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后,对于下列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涉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涉及产品的信息、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措施等信息:
(一)因使用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三)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十七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书面报告,发现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要求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九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求等。
第三章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鼓励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并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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