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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应当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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