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3年3月24日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档案机构)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派出机构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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