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3)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档案移交和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凭证。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为建设单位的档案移交提供咨询和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停、缓建工程档案保管)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管线拆除、废弃和补测档案要求)

  地下管线拆除、废弃或者进行补充测量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专业部门档案的移交)

  建设领域专业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按照规定在本部门保管一定年限后,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具体移交规定,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征集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现场采集等方式,重点收集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不可移动文物等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鼓励捐献)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接受捐献。

  第十八条(设施配置和安全工作机制)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