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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6)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三十一条(电子档案归档移交)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

  第三十二条(工程电子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将相关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

  市城建档案馆、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数字档案馆及数字资源开放共享)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并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利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协同监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建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城建档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情况,依法加强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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