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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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