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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  告



第2号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

第六章 数字平安建设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践行“浦江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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