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安全保卫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者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或者备案,并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检查、防控和人群疏散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并将交通出行、健康上网、毒品预防、心理健康、应急逃生、消防知识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检查,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依法查处违章停车、占道经营、售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