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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和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网信、公安、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等机制,实现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惩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或者发现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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