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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7)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网格事务准入清单,推进基层网格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网格划分标准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和专职(兼职)网格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网格日常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动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帮扶、政策宣传等。

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将平安建设有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社会服务和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参与社区治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规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本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方式有机衔接,加强诉前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引导、支持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机制,并在程序、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加强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依法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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