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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9)



第五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为平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加强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每年5月第二周为平安浙江文化周。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平安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各级法学会应当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为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五十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完善相应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加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督导检查制度和重点区域、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制度,通过检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社会风险隐患和平安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本省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制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

对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可以由省授予平安市、平安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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